英国政府(英语:His Majesty's Government),官方名称为国王陛下政府或英王陛下政府,是英国的中央行政机构,实行内阁制。
1215年《大宪章》的签订,是英国宪政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是英国宪政历程的开端。1689年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1701年议会又通过了《王位继承法》,这两个立法使国王的所有权力空壳化,权力掌握在议会手里。英国的“内阁制”则始于18世纪初乔治一世治下,内阁对议会负责,并以王权的名义行使立法和行政权,这就是英国政府,并任命了第一任首相罗伯特·沃波尔。1832年英国选举制度改革后,责任内阁制作为宪法惯例固定下来。1937年颁布的《国王大臣法》,正式以制定法的形式肯定了内阁和首相的称谓。
英国现行国家体制是资产阶级议会制下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元首是国王或女王,政府首脑是首相。英国政府是以英王的名义治理国家,在名义上,英王拥有许多重要权力,可是实际上掌握国家行政实权的是内阁和首相。
英国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和领导核心是内阁,由20名左右的大臣组成。首相是内阁的领袖,由多数党领袖担任,集行政和立法于一身,由国王正式任命。一般推荐本党议员为内阁大臣,其中外交大臣、国防大臣、财政大臣等重要职务由多数党的领导人担任。内阁的主要负责制定中央各项政策,协调和确定政府各部的职权范围,并直接指挥和控制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国家机器。
英国本土位于欧洲西北部的不列颠群岛,最初是凯尔特人在不列颠的南部地区建立了一些小国,之后英国是以英格兰地区为基点和主干,通过战争、谈判、妥协和联合等多途径交互运用,逐步地将威尔士、苏格兰和爱尔兰地区整合进来而形成。
1066年,诺曼底公爵率军登陆英格兰,结束了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统治,英格兰形成为封建社会。1337—1453年,英格兰与法兰西王国之间因为领土争夺问题,进行了一场“百年战争”。后又经历“玫瑰战争”(1455—1485年),都铎家族的亨利七世夺得王位,建立了都铎王朝。1282年之后,通过1536年和1542年的联合法令,英格兰和威尔士联合为一个新的国家,形成最初的英国。1801年,爱尔兰与英国联为一体,现代英国形成。
1066年诺曼征服后,英格兰地区建立起以国王与贵族之间的封建权利义务关系为基本内容的封建制度,但此后遭到了一些国王的破坏,1199年继承王位的约翰发动对法战争失败,贵族联合起来发动了反抗约翰·金雀花的武装起义。1215年6月15日,获胜的贵族与约翰王谈判,签署了《大宪章》,这是英国宪政史上的标志性事件,是英国宪政历程的开端,其中第39条对后世影响深远,由它而衍生了人身保护的观念:除非经过由普通法官进行的法律审判,或者根据法律行事,否则任何自由的人都不应被拘留或囚禁,或被夺去财产、被放逐或被杀害。《大宪章》确立了平民所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与自由,保障了教会不受国王的控制,同时改革了法律和司法,限制了国王及王室官员的行为,被称为英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1236年,制定了《默顿法规》,明确规定了立法、司法和维护土地所有权等事项。
15世纪,英国王权开始衰落,每个国王在夺取和维持王权时,除论证其合法性外,颇为重视议会的配合,如亨利五世和爱德华四世均有类似难处,面对经济困境,国王被迫向议会让步以换取议会批准拨款。1509年—1547年亨利八世时期,国王与议会的关系进入蜜月阶段。1547年—1553年爱德华六世时,议会下院的独立性步步增强。都铎王朝年间专制王权的扩充、宗教改革的进行,及“议会至上”的萌芽和“王在议会”原则的形成,提高了议会的政治地位,扩大了特权,而且改变了两院的成分、关系和作用,显露出上院的衰落和下院权力的增强。
1625年查理一世继承王位,但查理一世独断专行,与议会发生矛盾,以奥利佛·克伦威尔为首的英国议会发动革命,于1649年初处死了查理一世,议会控制了实权。克伦威尔死后,王室于1660年开始复辟,继续同议会对抗。1688年英国议会废除詹姆斯二世,迎请其女婿威廉成为英王,并确立了君主立宪制,从此议会控制了王权,有了最高的权力。
随着资产阶级和议会势力的增长,王室权力不断被剥夺。17世纪70年代中期后,议会和政府之间以及议会内部,围绕内政外交、宗教和王位继承问题进行斗争,使议员中的政治分歧日益加深,导致辉格党和托利党的产生。1689年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规定了未来英国王室不能做的事情:首相和大臣行使国王的权力,国王必须按大臣的建议行事,国王必须在议会通过的条款或文件上签字,如国王执意不签字的话,时隔3个月则自行生效。英国王权王室由议会代表的政府取代。“光荣革命”后英国还只是王室和议会两层体制,国王选择的大臣需对作为立法机构的议会负责;大臣主要从两个政党中选择,逐渐改为在议会中占有优势的党派中任选大臣,这就是“两党制”的开始。
1701年议会又通过了《王位继承法》。《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使国王的所有权力几乎都空壳化,真正的权力都掌握在议会手里。“议会至上”和“议会主权”原则在英国最终确立,议会成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这标志着封建君主制的终结,君主立宪成了英国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体制。18世纪初乔治一世治下,英国的“内阁制”开始形成,内阁对议会负责,并以王权的名义行使立法和行政权,这就是政府,并任命了第一任首相罗伯特·沃波尔。1832年,议会改革后两大新型政党保守党和自由党随之出现。
19世纪中叶,内阁制增加了新的重要权限,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如果内阁在议会中失势,内阁首相可以立即辞职,或者解散议会,重新选举议会,形成了一种逻辑严密的政治体制:内阁兼有为立法作准备和立法一旦经议会通过后付诸实施的权力,内阁由国王任命,但国王需在议会中的多数党中选任内阁,同时内阁又需对议会负责,而内阁首相又有解散议会、提前或重新举行全民选举的权力。1832年英国选举制度改革后,责任内阁制作为宪法惯例被固定下来。1835年9月,议会通过宪法性文件《市镇自治机关法》,宣布取消、过时的市镇自治团体,设立一百多个有权选举议会的市镇。19世纪50年代开始,英国文官制度开始建立。1937年颁布的《国王大臣法》,正式以制定法的形式肯定了内阁和首相的称谓。
英国现行国家体制是资产阶级议会制下的君主立宪制。其政府机构按三权分立的学说建立,即议会行使立法权,内阁行使执法权,法院等司法机构行使司法权。国家元首是国王或女王,政府首脑是首相。英国政府是以女王或国王的名义治理国家。在名义上,英王拥有许多重要权力,可是实际上掌握国家行政实权的是内阁和首相。
英国的王位是世袭的,且在1701年专门颁布了“王位继承法”,现为英国宪法的一个成文部分。英国保存世袭君主制是资产阶级向封建势力妥协的结果。按照王位继承法规定:英王死后由长子或长女继承,男性优于女性。若长子已死,由他的后嗣继承。若长子死时无子女,则由英王次子或其后嗣继承。英王的名字若与过去的某英王同名,则按顺序加上第几世,以示区别。
英国的政府首脑是首相(Prime Minister),按照英国宪法惯例,首相也是财政大臣(First Lord of the Treasury)和文官部大臣(Ministerfor the Civil Service)。首相由多数党领袖担任,由国王正式任命。在英国首相具有很大的权力,他不仅控制内阁,而且操纵议会,集行政和立法于一身。
英国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和领导核心是内阁(Cabinet),由20名左右的大臣组成。首相是内阁理所当然的领袖,首相一般推荐本党议员为内阁大臣,其中外交大臣、国防大臣、财政大臣等重要职务往往由多数党的领导人担任。内阁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中央各项政策,协调和确定政府各部的职权范围,并直接指挥和控制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国家机器。
英国政府是以女王或国王的名义治理国家。国家元首是国王或女王,政府首脑是首相。在名义上,英王拥有许多重要权力,但实际上掌握国家行政实权的是内阁和首相。英王作为国家元首,英王是英国的精神领袖和国家的象征,体现出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英联邦的凝聚。政府会更改,首相会变换,唯独英王不受选举的影响,长期存在,能够超越不同的政治力量,维持英国的稳定和连贯局面。
英王的政务活动由内阁安排,如任命高级官员、必须依照首相和内阁的决定;解散议会,必须根据首相的建议;每届议会开幕时英王的演说词是内阁草拟的,实际上是内阁的施政纲领;其他的演说和答辞都由内阁准备,英王的文告,须由内阁的一个大臣签署,甚至连英王接见国内外要人,也要由内阁做出安排。
英国首相是英国内阁的领袖。英国首相负责向英王报告政府工作情况,主持内阁会议,对各部实行总的指导、解决各部之间的争端,批准各部不需提交内阁讨论的重大决定,在下议院就重要的问题回答对政府的质询。首相可决定组阁名单,控制内阁活动。在内阁会议上,首相可以将他认为必要的问题提出讨论,也可以决定停止对某一问题的讨论。其他大臣都要服从首相,对首相负责。与首相持不同意见的大臣,或者放弃自己的主张,或者辞职。按照英国宪法惯例,首相也是财政大臣(First Lord of the Treasury)和文官部大臣(Ministerfor the Civil Service)。首相由多数党领袖担任,由国王正式任命。在英国,首相具有很大的权力,不仅控制内阁,而且操纵议会,集行政和立法于一身。
2024年7月5日,工党政党领袖凯尔·斯塔摩出任新一任英国首相并组建政府。基尔·斯塔默1962年9月出生于英国伦敦南部地区,在牛津大学获得研究生学历。2008年至2013年期间,斯塔默担任英国皇家检察署总检察长。2015年踏入政坛首次当选英国议会下院议员,2020年担任工党领袖。
英国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和领导核心是内阁(Cabinet),由20名左右的大臣组成。一般推荐本党议员为内阁大臣,其中外交大臣、国防大臣、财政大臣等重要职务往往由多数党的领导人担任。内阁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中央各项政策,协调和确定政府各部的职权范围,并直接指挥和控制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国家机器。
英国政府内阁下设有24个内阁部门,另外还包括20个非内阁部门,426个服务机构和其他公共机构,112个重要团体组织以及19个公营公司,3个地方事务部(北爱尔兰、苏格兰、威尔士)。
英国地方政府分为三级或两级架构,不同地区的地方政府层级不同,有的地区有三级政府(如英格兰的部分地区),有的则是两级(如苏格兰和威尔士),每级政府都有其特定的职责范围,从基层的维护公共资源、环境质量,到中层的规划、教育、社会服务,再到高层的战略规划和财政管理。
地方政府没有独立的立法权,必须在中央议会(或议会)通过的法律框架内运作。资金来自市政税、营业税、服务费和中央政府的拨款。不同地区地方政府职责和类型存在差异,英格兰地方政府包括教区、镇议会、区、自治市镇、城市以及行政郡等。大伦敦地区有其特殊的地方政府架构,即大伦敦政府(GLA)和自治市镇。苏格兰地方政府主要由议会区域或地方政府当局组成,对主要职能拥有广泛权力。威尔士地方政府包括郡、郡自治市镇和社区委员会,后者在威尔士发挥类似英格兰教区的作用。北爱尔兰地方政府层级较为简单,主要负责环境事务、卫生和娱乐,而北爱尔兰议会负责更多职能。此外历史郡县尽管在现代行政体系中不再具有直接行政权力,但它们仍然是重要的文化单位,对地方身份和文化活动(如体育协会)有深远影响。
英国的地方治理体系自1999年起发生了显著变化,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均设立了国民议会,拥有一定自治权但受中央议会监督。英格兰则无单独地区议会,中央议会对其有完全控制权。苏格兰议会权力广泛,涵盖健康、教育、交通等多个领域,并能调整所得税税率。其法律体系独特,基于罗马法。2011年,苏格兰民族党主导的首个多数党政府成立,曾提出独立议题。威尔士国民议会自1999年设立,2011年后获得直接立法权,管理事务与苏格兰类似,议员通过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北爱尔兰议会权力有限,负责农业、教育等事务,但外交、国防等重要领域仍由中央控制。
威尔士亲王查尔斯(King Charles III),2022年9月登基,2023年5月6日加冕,全名查尔斯·菲利普·亚瑟·乔治·蒙巴顿—温莎,1948年11月14日出生于伦敦白金汉宫,系已故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和爱丁堡公爵菲利普亲王的长子,2022年9月8日,伊丽莎白二世女王逝世后继承王位,称查尔斯三世国王。其前妻戴安娜·斯宾塞(Diana Spencer,1981年结婚,1996年离婚,1997年逝世),育有二子,长子威廉王子现为王储,受封为威尔士亲王。妻子卡米拉·帕克-鲍尔斯(Camilla Parker-Bowles,2005年结婚)受封为王后。
截至2024年4月
唐宁街10号位于英国首都伦敦威斯敏斯特市,威斯敏斯特区白厅旁的唐宁街,一所乔治风格建筑物。其自1735年以来就是英国首相府的所在地,与白宫一起被视为当代世界上最重要的政治建筑。近代的一些英国政治人物曾经在这里生活和工作,其中包括罗伯特·沃波尔、小威廉·皮特、本杰明·迪斯雷利、威廉·格拉德斯通、大卫·劳埃德·乔治、温斯顿·丘吉尔和玛格丽特·撒切尔。唐宁街10号是英国首相的官邸,也是首相招待世界各国领导人,举办招待会及活动,尤其是慈善招待会的地方。
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联合王国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袭领袖,但国家的实际权力在内阁。国王仅仅是一种国家民族的象征。
英国议会是权力中心,政府仅被认为是内阁和全体行政长官。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英国议会是两院制,由上院(贵族院)、下院(平民院)和君主共同组成,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
英国政府实行通常责任内阁制,由在议会下院中占多数议席的政党领袖担任内阁首相,由他提出内阁成员名单,经国家元首任命;内阁全体对议会负连带责任。内阁必须集体向国会下院负责,这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体现。其具体内涵包括:内阁必须由下院多数党组成,首相和内阁成员必须是下议院成员;首相通常是下议院多数党首脑;内阁成员彼此负责,并就其副署的行政行为向英王负责;内阁向国会负连带责任,如果下议院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者通过英王解散下议院重新选举;如果新选出的下议院仍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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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食品及农村事务部.www.gov.uk.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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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议院议员办公室.www.gov.uk.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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