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中国古代职官名。刺,指责、检举不法的意思。汉初,朝廷不定期派御史或丞相史到各地进行监察和检举不法行为,"刺史"二字由此而来。刘彻元封五年(前106年),朝廷把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部)各设置一名刺史,负责监察各州(部),正式确立刺史制度。刺史制度的建立,加强了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监督,打击了各地豪强势力和官吏的不法行为,加强了吏治,为封建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环境。
此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刺史的名称和职权经历了多次变革。刘骜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刺史被改为"牧",但在刘欣建平二年(公元前5年)又恢复为刺史。而在王莽主政时期,又再次改回"牧"。到了东汉又改"牧"为刺史,而到了刘宏时期,又再次改为"牧"。职权方面,越权日益普遍。刺史们把监察对象扩大到诸侯王,干预地方政府的司法权,破坏公务程序,最后甚至获得了兵权。刺史也从中央监察官逐渐演变成了地方行政长官。东汉末年,刺史负责的州(部)被正式确定为新的行政区域,形成了州、郡、县三级制。而刺史(牧)同时掌握了财政、赋税和兵权,权力膨胀,最终形成地方割据势力。
之后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刺史常兼任将军、都督、使持节等头衔,既负责民政又负责军政,位高权重。为了避免刺史(州牧)过度专权引发地方割据,历代王朝尝试了多种方式。三国归晋后,司马炎曾试图取消州牧领兵制度,但未能成功。而南梁四代,为改变门阀世袭领州与中央皇权抗衡,多选择年幼皇子出任州镇的长官。隋唐,刺史的职权逐渐减轻,在宋朝则成为虚衔,成为知州的别称。明清时期,刺史成为知府的雅称,或指代同级官员的别称。
"刺史"最初是指中央监察官。秦朝时,御史大夫下面设有监御史,是负责监察地方的官吏。西汉建立后,一开始没有沿袭秦代的监御史制度,只是不定期派遣官吏到各地巡察。刘盈时期,由于长安附近的三辅地区的豪强地主和官吏多有不法行为,为打击他们的违法行为以及加强中央对三辅地区的控制,刘盈三年(前192年),相国曹参建议派遣官吏监察三辅郡,部分恢复了御史监郡制度。刘恒时期,朝廷也会派遣官吏到各地进行巡视和监察,但也只是临时措施。派遣的官吏中,既有御史,也有丞相史。"刺",在汉字里有指责、检举不法的意思。御史或丞相史被派遣到各地监察,检举不法,"刺史"二字由此而来。到了刘彻元封五年(前106年),汉朝廷正式设置刺史制度。
刺史制度由秦朝的御史制发展而来。秦代,御史大夫之下设有监御史掌监郡。然而汉初,并未沿用秦代的监御使制度,只是由丞相不定期派官员巡察地方。直到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为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监督和考核,把全国分为十三州(部),每州(部)各设置一名刺史,掌奉诏条监察各州(部),秩六百石,员十三人,确立了刺史制度。
刘骜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汉朝廷将刺史改为“牧”(或称州牧)。但此次改名只延续了三年。刘欣建平二年(公元前5年),恢复刺史称谓。但在刘欣元寿年间,王莽主政,又再次改回“牧”。
东汉初期,一开始沿用西汉末期的“牧”称谓。但在刘秀的建武十八年(公元42年)时,罢州牧改置刺史,这次改动延续了一百四十六年。直到刘宏时期,黄巾军起义爆发后,朝廷依宗室刘焉的建议,再次改置州牧。
西汉初置刺史时,规定刺史奉诏书“六条”监察诸郡,即刺史需要监察地方豪门大族、官阶二千石的官员的不法行为,包括监察地方豪强的土地住房是否逾制,以强凌弱,以少欺多;官阶二千石的官员是否遵从皇帝诏令、鱼肉百姓、贪赃枉法、选官用人不公、官员子弟请托、官吏与豪强勾结等等。
此外,刺史还有举荐人才的察举权。《汉书·卷十·成帝纪第十》中也记载了永始三年春正月己卯晦发生日食事件,刘骜派遣太中大夫孟嘉等人遍访各地,了解民众疾苦,孟嘉还与部刺史一起举荐惇朴、逊让、有行义者各一人。
随着时间的推移,刺史越权成了普遍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察对象范围扩大。按“六条”内容,刺史的监察对象是地方豪强和官阶为二千石的地方官员,但是按其他文献,如《汉书卷四十七·文三王传第十七》中记载,在汉宣帝刘询年间,冀州区刺史林上奏称代王刘年还是王太子时与自己的妹妹刘则私通,由此可知刺史的监察对象应该涵盖诸候王。
二、干预地方政府的司法权。刺史本来只有监察的权力,而没有处理权。根据《汉书・薛宣传》的记载,刘骜时期,御史中丞薛宣上书指出:“目前吏治过于苛刻,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部刺史或不遵守法规,或随意举错,经常插手郡县的事务造成的。”另外,《汉书·鲍宣传》中也提到,刘欣任命鲍宣为豫州牧,一年多之后,丞相司直郭钦上奏称:‘鲍宣的举错过于繁杂苛细,代替二干石署吏听讼,所监察的范围超出了诏条规定的范围。”
三、破坏公务程序。本来刺史行使监察权时,如果发现监察对象有不称职、违法情况,只能上奏而无权亲手处理。但按《汉书·隽不疑传》中记载,隽不疑在汉武帝末年被任命为青州市刺史,武帝去世刘弗陵即位后,刘将闾的孙子刘泽结交郡国豪杰谋反,打算先杀了青州刺史。隽不疑提前发觉,收捕诛杀。此行为系先斩后奏,破坏了公务程序。
四、获得领兵权。据《汉书·张敞传》记载,汉宣帝甘露初年,张敞被任命为冀州区刺史。他到任后发现刘去的亲属朋辈违法乱纪,而广川王姬的兄弟跟宗室刘调等为这些人提供庇护藏身的地方。官府发现这些人的踪迹指向王宫后,张敞率领郡国的衙役和数百辆车子包围了王宫,搜捕并诛杀了这些贼人。本来郡国的武装力量应由郡守、尉等率领,但张敞作为刺史却越权指挥了这些武装力量。
在王莽的新朝时期,他将汉武帝时期的十三个监察区扩展到二十五个,长官有的称州,有的称牧,并将官阶提高到位等三公的级别。此外,由于新朝政权时期农民起义不断,王莽给予了州牧领兵镇压农民起义的权力。
而到了东汉,朝廷更是明令刺史领兵。如刘祜建光元年(公元121年),幽州刺史冯焕曾率两郡太守征讨高句丽和濊貊。而在刘宏时期,黄巾军起义爆发,朝廷改置州牧,派遣宗室重臣前往担任,且无论财赋兵权都由他们掌握,州牧权力进一步膨胀,州牧也摇身一变成为地方行政长官。汉灵帝中平五年(公元188年),东汉政府正式把刺史监察区确定为地方行政区划,地方行政区划由郡、县二级制变为州、郡、县三级制。此后,随着州牧不断扩张势力,逐渐形成地方割据势力。
两汉时期采取的是以石论秩、按秩给禄的俸禄体系。刘彻初置刺史时,刺史的待遇是六百石,其品级和俸禄并不高,因此担任此官的多是职位低的年轻人。刘骜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改刺史为“牧”(或称州牧),同时待遇提高到“秩二千石”。新朝时期,州牧是礼遇如三公的高级官吏。东汉光武帝罢州牧改置刺史,秩六百石,到了刘宏时期,改置州牧(或称牧),秩二千石。
最初设立刺史时,并未配备属官,刺史只是根据工作需要,从所负责的“部“中选择下属,跟随自己处理巡视监察政务。大约西汉后期开始,刺史才开始拥有正式的属官。据《汉宫仪》中所述,刘奭时期,丞相于定国根据刺史所负责的州的大小设置属官,包括治中、别驾、各部从事等,他们的待遇均为百石。自此起直到汉末,这些属官都是州自行征召荐举,师爷组织日益庞大,有别驾、治中、主簿、功曹、书佐、兵曹、部郡国从事史、典郡书佐、月令师、律令师,上计掾吏等,已形成地方官的组织,而非监察之任了。
关于汉武帝创设刺史制度时是否有固定治所,历来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西汉刺史没有固定的治所,直到后汉时才有固定的治所。如《三国志·魏书·夏侯玄传》中提到,司马懿曾对夏侯玄说虽然汉朝设有刺史,只是按照六条规定执行职务,刺史也被称为传车,其下属则称为从事,也没有固定的治所。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西汉一开始设置刺史时就已经有固定治所。《汉旧仪》记载: “武帝元封五年,初分十三州,刺史假印绶,有常治所”。《汉日仪》的作者卫宏是东汉初年人,他应当熟悉西汉制度,因此他提到“刺史有常治所”应该是有一定根据的。还有一些人认为,刘彻设立刺史之初可能没有固定的治所,但是认为整个西汉时期刺史都没有固定治所这一观点则值得商。
魏晋南北朝时期基本沿用的是东汉末年形成的州、郡、县三级制。这一时期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刺史(州牧)已经转变为地方官,作为州长官兼理军政事务,掌握兵权。
三国时,各州或置“牧”,或置“刺史”。重要的州牧或刺史或郡守,大多数都拥有都督、将军、使持节等头衔,集行政、军政于一身。曹魏的州刺史如果无将军头衔和不持节则称“单车刺史”,专理民政,官五品;领兵者则四品;若加上“督”头衔则进一品,加上“都督”头衔则进二品。古蜀国只有益州一州,诸葛亮担任州牧,诸葛亮去世后则改设刺史。孙吴有荆、扬、交、广四州,有些州设置“牧”,有些则设“刺史”。
东汉末年,由于州牧专权过甚而形成地方割据局面。因此,三国归晋后,司马炎有意将州长官改为刺史,不置州牧,并试图取消州牧领兵制,但司马炎死后,在司马衷时期,此项改革遭到破坏,未能改变局面。两晋时期,诸州有轻州、重州之分,轻州的刺史只理庶务,重州的刺史兼统军事。领兵者四品,未领兵者五品。
南朝的宋(公元420年~公元479年)、齐(公元479年~公元502年)、梁(公元502年~公元557年)、陈(公元557年~公元589年)亦均置刺史。宋继承了晋代的刺史制度,领兵者四品,未领兵者五品。齐的刺史制度不详。梁的刺史秩二千石,官三品至五品,官品与班次兼用,班次从八班至二班,大致大州是比照尚书令、仆射的班次,小州是比照参军的班次。陈有不领兵刺史,州亦分等级,大州刺史三品,中原地区四品,小州五品;刺史加“督”头衔时,则大州二品,中州三品,小州四品;加“都督”头衔时,大州一品,中州二品,小州三品。
北魏拓跋珪统治期间,于天赐三年(公元406年)首创了“三刺史制”,即每州置三刺史,其中两人是汉人,一人是鲜卑族,三人共同治理并互相督察,但到拓跋弘皇兴年间减为两刺史,而太和十七年(公元493年)北魏孝文帝改革改制时则废止该制度。拓跋宏时,司州置刺史之职,官二品,到了太和二十三年(公元499年),改称司州牧,官从二品。其他州也按照惯例设置了刺史,并确定上州刺史三品,中原地区从三品,下州正四品下。
北齐各州分九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上上州刺史可置府。北周仿《周官》六官,把官品定为“九命”,如三万户以上的州刺史正八命,二万户以上的州刺史八命等。凡刺史按例加将军并开府,有加持节、都督等号者,督一州或若干州,又有加仪同三司者。此外,刺史亦常兼任总管。
三国晋朝时期,刺史的属官分纲纪吏、门下吏、分曹诸职三个部门,属官有治中从事、别驾从事、主簿、功曹书佐等。
东晋以后,除单车刺史仅置州吏外,加将军号的刺史则可以开军府置师爷,其属官分州吏和府吏。
三国时期,还存在“遥领刺史”的特殊现象,即将他国的领土视为自己的领地,委任刺史进行象征性的统治。如魏国设置了益州刺史和平州刺史,但当时益州属古蜀国统治,平州则是辽东公孙氏的势力范围。蜀国和孙吴也有类似的情况,两国曾私下达成协议,将翼、、并、凉四州划归蜀国,豫、青、徐、幽四州划归孙吴,均设置了“遥领刺史”。这种“遥领”是视自己为天下正统,相信将来一定能够统一天下,因此提前做出安排,并且还可以虚张声势。
隋开皇三年(公元583年),杨坚废郡,地方行政区划变为州、县二级制 。州的长官,除武威郡称牧外,其余均称刺史。但是在隋炀帝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又改州为郡,郡的长官改为知府。隋朝的州分为九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 ,待遇按州的等级递减。上上州刺史秩六百二十石,其属官有长史、司马、録事参军、功曹等合计三百二十三人;以下依照品级递减,下下州的刺史秩三百石,其属官合计一百六十七人。此外,隋朝地方官制的一大改革就是收回了自汉代以来刺史自行征聘委任属官的权力,自此以后刺史的属官由中央政权直接任命。
唐代的地方行政区也分为州、县两级。其中,州分为上、中、下三等,长官是刺史。但在天宝,州被改为郡,刺史也被改为太守,而到了至德年间,又将郡恢复为州,又将太守改为刺史。上州刺史的官阶是从三品,中州刺史为正四品上阶,下州刺史为正四品下阶。按照惯例,刺史加使持节,但只是给一枚铜鱼。
关于唐代的刺史的职权,除了作为州长官的职责外,关于其是否掌握兵权存在不同的观点。唐代宰相杜佑认为唐代刺史无军事职掌,却冠之以“使持节某州诸军事某州刺史”的虚衔,这是一种错误的制度安排,他的观点一直被后人广泛接受。但现今有学者认为,终唐一朝,刺史并非毫无兵权,只不过是早期兵权较弱而已。到了中后期,藩镇崛起,按惯例藩镇长官都兼任其管辖的州的刺史,由于藩镇有军权,因此可认为刺史亦拥有兵权。严耕望先生也指出:“又以刺史本承南北朝有'持节诸军事’之虚衔,中叶以后因军事需要,乃增置军事僚佐,如军事判官、军事推官、押衙、虞侯之属,皆为使职,非品官。”
唐承隋制,刺史的属官也由中央直接调动和任免,地方官员无权自行征聘委任。刺史之下有别驾、长史、司马、录事、参军、司功、司仓、司户、司兵、司法、司士、六曹参军事等。但是安史之乱后,地方政权获得募集军队、调配后勤和辟署官吏的权力,原来直属中央的州逐渐沦为藩镇的属州,称为“支州”或者“支郡”。中央政令的传达路径由原来的“中央⇔州⇔县”变为“中央⇔藩镇⇔州⇔县”的模式,割裂了中央与地方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甚至失去了一些割据性质强的藩镇的州、县官吏的任免权。
刘宋也设置了刺史一职,一开始还派刺史到各州赴任,但后来这个职位成了虚衔,只有名号而没有实际管理职责。太平兴国二年(公元977年),赵光义下令废除节镇所领“支郡”,并将全国各州直接隶属于中央政府,州的长官称知州事,简称知州,刺史被用作知州的别称。明清时,刺史成为知府的雅称,或指代同级官员的别称。北宋前期刺史的官阶为五品,元丰改制时定为从五品。辽、金的州则分为节度州、防御州、刺史州等,等级不同,长官的名称和级别也不同。节度州设节度使,防御州设防御史,刺史州设刺史,正五品,职责重点在于民事。
刺史原为中央巡察官员。刘彻创立的刺史巡视制度,加强了对诸侯王、地方豪强势力以及地方官吏的监督,打击了土豪劣绅,吏治得以加强,巩固了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为封建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相对有利的条件和稳定的环境。
但是随着时间推移,刺史越权的现象日益普遍化。到了东汉末年,刺史(州牧)掌握了军事、民政、财政等各个方面的权力,中央政府已经无法有效掌控他们。刺史(或州牧)的专兵擅权导致地方割据局面形成,中原地区陷入了长期分裂的状态,最终演变为三国鼎立的局面,之后更是迎来了魏晋南北朝长达几个世纪的动荡和分裂。
此后,历代君主为了避免出现刺史(州牧)过度专权而导致地方割据,尝试了多种方式。三国归晋后,司马炎曾试图取消州牧领兵制,但这一改革在司马衷时期被推翻,未能改变局面。此外,东晋时期出现了门阀士族世袭领州的倾向。南梁的宋为了改变东晋以来门阀士族世袭领州与中央皇权分庭抗礼的局面,选择派宗室出任州镇的长官,这样做的目的是从异姓士族手中夺取对地方的控制权。但如果由成年宗室担任州镇的长官仍然存在着隐患,如东晋时司马道子是以方州之任而渐夺朝廷之权。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再次发生,刘裕选择让幼子出任州镇长官。南朝四代,由年幼皇子出任州镇长官的现象极为普遍,而年幼皇子出镇时,一般都选派典签、行事等辅佐皇子,这成为了当时独特的现象。
刘焉(?~公元194年,东汉末年冀州区刺史,益州牧,与其子刘璋割据益州)
王凌(公元172年~公元251年,三国时期魏国的扬州刺史、豫州刺史)
郭淮(?~公元255年,三国时期魏国雍州刺史)
萧方智(公元543年~公元558年,南梁末代皇帝,曾任江州刺史)
杜牧(公元803年~公元852年,唐代池州、睦州刺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