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名,属于封建品级制度中较小的底层办事官吏。
官名。东汉光禄勋所属有主事,见《汉书·王嘉传》,指所属官员中的优秀者,不是正式官名。南北朝时,宋中书通事舍人之下有主事,据《宋书·百官志》,宋以前已有此官,本用武官,宋改用文吏。北魏尚书诸司中置主事令史,意为令史中的主任,掌衙署内部事务,以流外人员充任,属吏员一类。隋炀帝时诸司主事,都去掉“令史”字样,为郎中员外郎的属官,以流外善刀笔者为之,掌文与杂务,本为雇员性质,非正规官职。隋以后沿置。唐尚书省与六部及中书、门下二省均有主事,秩从九品上,实则与令史同职。宋三省与枢密院主事为群吏之首,列从八品。不在正式官员之内。金朝始列为正官,用士人为六部主事,列从七品。完颜雍规定非特旨不得用吏人为此官,并选用进士任职。其职务虽以文牍杂务为主,但也分掌郎中、员外郎之职。元同。明代于各部司官中置主事,官阶从七品升为从六品,为各部司官中最低的一级。清代又升为正六品,与郎中、员外郎并列为六部司官。其他官署如内务府、理藩院及各部亦有主事,主要负责一些日常公文的处理与消息的上传下达。民国初,于国务院秘书厅、各部及驻外大使馆中,设主事,为委任职。在事下,相当后之科员。解放后,各部委、单位设“干事”一职,以代替“主事”。
《唐六典》一注引《汉官仪》:“光禄勋有南北庐主事、三署主事,于诸郎之中察茂才高第者为之。秩四百石,次补尚书郎,出宰百里。”
明·王铎《兵部尚书节寰袁公(袁可立)夫人宋氏行状》:“石寓(袁枢)寻转户部山西清吏司主事,摄香蜡事。”
《孽海花》第三五回:“所难的唐先生位卑职小……而且一个小小主事,突然召见,定要惹起后党疑心。”
按清朝例,各部院主事是正六品衔,相当于京县知县,各省通判。理藩院主事亦为正六品。
理藩院
清代管理蒙、回、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清以前历代封建王朝对于少数民族事务的管理,只设官员兼管,不设专署。清于崇德元年(1636)设蒙古衙门,由承政、参政主管;三年六月,改称理藩院,属礼部。顺治元年(1644),改置尚书、侍郎;十八年,定官制同六部,理藩院尚书亦入议政之列。设录勋、宾客、柔远、理刑四司。雍正时定以王、公、大学士兼理院事。乾隆改设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司。咸丰十年十二月(1861年1月)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前,兼办对俄外交事务。光绪三十三年(1907)九月,改为理藩部,清亡遂废。
理藩院初掌蒙古事,随着清廷全国政权的建立,更为总管蒙古、西藏自治区、新疆等各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清统治者通过理藩院实施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康熙二十六年(1697),修定《理藩院则例》,用法规固定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各项措施。以后,乾隆、爱新觉罗·颙琰、爱新觉罗·旻宁、光绪年间又四次校修。
理藩院六司分掌爵禄、朝贡、定界、官制、兵刑、户口、耕牧、赋税、驿站、贸易、宗教等政令。另有司务厅、银库、饭银处、当月处、督催所及满、汉、蒙、俸四档房掌衙署日常事务。理藩院所辖,先后尚有内馆、外馆、蒙古学、唐古特学、托忒学、俄罗斯学、木兰围场、喇嘛印务处、则例馆等机构。此外还派司员、笔帖式等常驻少数民族地方,处理特定事务,定期轮换。